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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1-28 19:45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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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可能理解能力有问题了:我感觉这新规的每一条都是矛盾重重!
第一条,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(说明有房了),且在拟购住房区县“无住房”!???意思是说石柱人要想买第二套房,只能去其它比如彭水、城口买房才可以算首套房标准?
第二条: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,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,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,那么问题来了,假如手头没有可支付的首付款这个购房行为行为怎么发生?换句话说,如果购房行为已经发生了,说明首付款已经付了,一年内又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?我怎么被绕晕了呢!
第三条:缴存家庭既然已经结清了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(说明首套房已经弄利索了),哪里还有“全市唯一住房”的商业贷款去置换公积金贷款?来自: Android客户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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